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组应当对鉴定评审情况做详细记录。记录包括鉴定评审的项目、内容和工作见证资料的名称、编号,所抽查产品(设备)和在制品(施工中的工程)编号、依据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、抽查项目、检验结果及发现的问题等。
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时,应当按照《鉴定评审管理规则》的要求,与申请单位签署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》(见《鉴定评审规则》附件6)。
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,鉴定评审组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,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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