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与附件D至附件F中要求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聘用期的劳动合同(所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),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**等相关保险。
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无损检测、理化性能检验和钢材预处理等工作的有关外委要求,应当符合《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》的相应规定。
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。施工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工程概况;
(二)施工组织和职责权限;
(三)现场施工的控制环节、控制点(包括审核点、见证点、停止点)的控制内容和要求、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、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;
(四)安装、拆卸程序和要求;
(五)吊装方案;
(六)试验方案和试验要求。
施工方案应当经工艺控制系统责任人审核,质量保证工程师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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